有關東區黨團 ---------------------------
民主黨自1994年創黨後便成立東區黨團,積極服務東區居民,並運作至今。東區黨團原屬民主黨港島東支部,但自97回歸後,1998年立法會選舉改用比例代表制,因應選區的改組,港島東支部與港島南支部合併,組成現時的香港島支部。
組成地區黨團 ---------------------------
根據 民主黨中央委員會於2009年10月通過的「民主黨地區黨團運作指引」,除獲得中央委員會 豁免外,凡有兩位或以上的民主黨區議員屬於同一個地方行政區,便必須籌組地區黨團。
地區黨團的職責 --------------------------- - 地區黨團負責處理該行政區的議會內外事務,落實地區政綱,拓展地區工作。
- 地區黨團有責任監察區議員在議會內的投票及立場取向;除非獲得所屬地區黨團的豁免,區議員必須遵守地區黨團的集體決定。
- 區議員在區議會內提案時,應同時知會地區黨團。
- 各成員出席地區黨團會議,全年出席率不可少於六成,非兼任區議員的當區立法會議員的全年出席率不可少於五成。地區黨團成員亦有責任參與地區黨團的活動和行動等,積極協助地區黨團發展。
地區黨團成員的組成 --------------------------- - 行政區範圍內的區議員。
- 行政區範圍內的社區主任。
- 支部委派的代表 (1-2名)。
- 經地區黨團通過加入的黨員 (惟此類成員不得多於上述三類成員總數的五成)。
- 而非兼任區議員的當區立法會議員則須選擇加入最少其中一個地區黨團作為成員。
- 地區黨團設召集人 (應為行政區範圍內的區議員)、秘書及司庫等職位。
地區黨團的運作 --------------------------- - 必須每月最少舉行一次會議。
- 必須於每年一月向支部提交下一年度的財政預算以供協商,並於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支部提交財政報告。
- 必須每年提交一次工作報告,向地區支部和政務部交待一年的工作(於每次支部週年大會前提交)。
- 支部連同當區立法會議員必須協助地區工作,支部並提供財政支援,包括:
- 向每個地區黨團提供每星期不少於三節 (約10.5小時) 的行政助理 (或資助地區黨團聘請相關助理)。
- 以每年支部所得的中央撥款的不少於三成款項下撥予各地區黨團。
- 地區黨團可將部份撥款納入儲備,惟最高限額為相等於全年開支的款額﹔多於此數,支部有權收回。
- 地區黨團的資源不得用於服務個人,而須主要用於全區事工、宣傳或活動, 各區聯合事工、宣傳或活動,或重點發展空白區的事工、宣傳或活動等。
- 地區黨團應制訂有關的撥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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